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03]581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财税法[2003]58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中铁四局或其他在青藏铁路建设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 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在 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划分征免范围,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对上述免税所得,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请所辖地国税局认真办理免税 事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