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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03]581号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财税法[2003]58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中铁四局或其他在青藏铁路建设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 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在 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划分征免范围,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对上述免税所得,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请所辖地国税局认真办理免税 事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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