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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55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财税[2003]355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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