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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474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皖地税函[2002]474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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