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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03]83号
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皖地税[2003]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除全省统一征收的几项基金(费)以外,部分市、县地税部门自行代征的 各类基金(费)仍有10余种,如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地方教育附加费、在职职工教育 附加费、工会经费、人防建设基金、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离休人员医疗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洪保护费等。代征的依据有的是市、 县文件或会议纪要,有的是协议收费。数量大小不一,少的仅有几千元。由于代征项 目零星分散,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容易引发矛盾,如不注意规范,不利于改善地税形 象。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适应依法治税(基金、 费)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治费(基金),规范审批权限。今后,未经省政府授权或批准,各 市、县(区)地税机关不得自行决定代征各类基金(费)。地方政府要求代征的各项 基金(费),必须上报省地税局统一报省政府批准。 二、清理规范现行代征的各类基金(费)。除全省统一征收的基金(费)外,各 地要对现行代征的其他各类基金(费)进行清理整顿,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对未经所 在地的市政府书面批准或法律依据不足的代征项目,要予以清理取缔。 三、进一步规范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全省统一开征的各项基金(费), 各地要在坚持税费并重的同时,严格依法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使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 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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