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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地税明电[1996]22号
颁布时间:2001-02-19
1996年12月31日 皖地税明电[1996]22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 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皖政秘[1996]278号)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 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如下表: 项 目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 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 2.2升以上的小轿车 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 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 每辆50 三轮的 每辆60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收,执行过程中,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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