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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淮地税[1999]011号
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淮地税[1999]0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地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制度,整顿发票管理秩序,针 对我市地税普通发票中的几个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或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 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 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供应其发票。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 才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非经营性 收入统一发票由淮南市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 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 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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