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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公告
淮地税[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淮地税[2000]3号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我市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安徽省车船使用 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现将我市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告 如下: 一、凡在我市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持上年度《安徽省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或《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免税手册》。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地税局当地征收大厅办理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或免税事 项。 二、根据我省统一规定,每年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机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 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我市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2000年1月1日 2000 年3月31日。 三、凡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及免税手续的应到市地税局集贸分局车船税收 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地税局征收大厅缴纳车船使用税、滞纳金及罚款。 四、凡逾期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或免税事项的,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 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限期未改正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律按照《征管法》 第四十条规定,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举报电话:2691620、2686555 车船税收管理所地址:田家庵区龙王沟南路加油站、武警支队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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