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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04号颁布时间:1997-05-29

     1997年5月29日 皖国税发[1997]10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研究执行。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的一项重 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培 训工作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使纳税单位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所需的税收专 业知识,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本意见。?   一、培训对象及其条件:?   (一)培训对象:依法负有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具体 为:?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2.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4.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办税人员;?   5.其他需要培训的办税人员。?   (二)办税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法制观念较强;?   2.具有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税收征纳操作基本程序;?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   4.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根据上述条件,每个纳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2名办税人员,培训后的办 税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培训内容?   1.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实务;?   2.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征管改革基本知识;?   3.发票领购、使用与保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税收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组织编写,各地组织征订和发售。?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各地、市、县国税局按年编制培训计划,以市、县为单位,根据辖区纳税单位的 数量分期分批集中培训,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1997 年底以前要力争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培训一遍;1998年底以前,要确保培训到所有纳税人。今 后,各地要本着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对需要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的税收法律、 法规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新内容,要定期培训,形成制度。?   四、“办税合格证”的管理?   办税人员经集中培训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市、县国税 局颁发“办税合格证”(式样附后),持证上岗,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 纳、发票领购等有关事宜。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期培训。?   “办税合格证”由省局确定式样,地、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办税合格证”仅限 经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纳税单位办税人员未取得 “办税合格证”,不得办理国税系统有关纳税事宜。?   办税人员如有变动,其“办税合格证”由纳税单位负责人收缴,并及时上交主管 国税机关。办税人员遗失“办税合格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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