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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53号颁布时间:1997-07-24

??      1997年7月24日 皖国税发[1997]15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 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全体税干特别是从事个体税收征管 工作的税干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个体工商户 宣传,抓紧开展培训,保证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 复式账或简易账。各地、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应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情形,并 报省局备案。?   三、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按统 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设计、印制、管理。?   四、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定额 户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的,其税款缴纳方式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征收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而不及时如 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论处。?   六、两个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和本通知所 列附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19日 国税发[1997]101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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