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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芜湖、滁州3家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计提专项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皖国税函[1998]2号 合肥、芜湖、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合肥、芜湖、滁州三家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分摊泰国正大集团按集团内部规定 计提的专项管理费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659号文批复。 由于 上述三家企业均为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独立法人地位的经 济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8条 的规定,上述三家企业不应列支向其关联企业即泰国正大集团支付的管理费,而应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就泰国正大集团向上述三家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支 付劳务费。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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