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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皖国税发[1998]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 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今后,各地上报给省国税局、省民政厅 审批的《安徽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市、县国税局必须认真审核(地直分局所辖 企业由地区国税局审核),审核后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 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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