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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皖国税发[1998]2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 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精神贯彻执行, 即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的, 由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同意, 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1997年12 月30日 国税发[1997]20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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