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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对所属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皖国税函[1998]27号 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对所属三个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76号),同意1997年度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 公司向下属的上海中远国际货运公司芜湖货运部、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合 肥市)按业务收入的2%(其中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中 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向下属的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中国铜陵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安 庆外轮代理公司、池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在贵池市)、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按 营业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上述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 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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