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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2号
颁布时间:1998-03-02
1998年3月2日 皖国税函[1998]42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 (铜国税发[1998]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42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度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 , 增加抵扣税款1789593.17元。具体手续 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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