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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33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皖国税函[1998]33号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8]4、5、6、7、8、9号关于扩大淮南化工总厂等6 户企业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淮南化工 总厂等6户企业1997 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 款分别如下:   淮南化工总厂 535837.40元   淮南华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73805.98元   淮南煤矿机械厂 482133.26元   安徽造纸厂 330066.45元   淮南矿务局 2058700.00元   皖淮化工厂 222681.83元   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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