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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公司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1-06

     1998年1月6日 皖国税函[1998]6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函》(国税函[1997]5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198号文件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函(1997年10月13日 国税函[1997]5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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