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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49号
颁布时间:1998-03-09
1998年3月9日 皖国税函[1998]49号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实行“免、抵、退”税以来,全省绝大多数地、市都能按总局、省局的要求上 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数据失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免、 抵、退”税管理,严明纪律,省局再次重申: 一、自1998年起,各地必须以当期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实际审批的免抵税额和退税 额为依据,汇总编制《报表》。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 以当地邮戳为准) 向省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上报本地区的汇总报表,同时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通知单》复印件。 三、各地上报的《报表》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论当期免、 抵、退税有无发生,均要报送经签字、盖章的报表,同时做到数据真实、手续完备、 表内相关栏次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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