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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皖国税函[1998]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 的规定,自1998年1月1 日起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 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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