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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52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皖国税函[1998]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方来函来电询问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25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是指 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 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现将省科委1995-1997 年认定的科研单位名单印发 给你们,请依据上述认定条件,对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科研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附 企业登记证、资本金来源情况、归口部门、以及科研项目、科研收入等资料,于1998 年6月底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由省国税局审核后,方能享受科研单位免征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未经省局审核,一律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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