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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所[1996]520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皖国税所〔1996〕52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 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 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 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业汇总纳 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各地、市国税部门在对同级邮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时,可延伸检 查到县级邮电企业(或单位),对查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市级邮电企业补征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 国税发〔1996〕17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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