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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 [ 1997 ]18号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皖国税发 [ 1997 ]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 [ 1996 ]231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 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均简称信用社)开支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以经营性 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须由信用社向主管国税机 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列支。具体审批权限:每项费用年支 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国税局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各地、市国税局审批。?   固定资产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在受益期内平均 摊销。?   二、信用社购置运钞车的费用,经地、市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在安全设施 (防卫)费中列支。?   三、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 理费。?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 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 国税发 [ 1996 ]23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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