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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03-10

     1998年3月10日 皖国税发[1998]36号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 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实施清算、核查,并于6月5日前将 清算报告及附表1、附表3—2、附表4—2、附表5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上报省国 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1998年 2月20日 国税发[1998]2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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