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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门生产酱油 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皖国税发[1998]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 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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