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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03-13

     1998年3月13日 皖国税函[1998]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7]22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1998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8]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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