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皖国税发[1998]5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 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 月5日 财税字[1998]47号)(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