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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皖国税发[1998]5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 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 月5日 财税字[1998]4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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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 蛋 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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