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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收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94号
颁布时间:1998-05-13
1998年5月13日 皖国税函[1998]9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经研究,现将税收征管中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户注销登记证后再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业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 请,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核发《注 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其有关纳税资料整理归档,封面标明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 号、登记注销时间等。然后,将其税务登记号及有关纳税资料从计算机内注销。纳税 人若再办理税务登记,则必须按照申请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失踪户,不得按注销程序办理注销。主管国税机 关应将其转入待处理户,打印“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需调出该户时, 计算机自动提示。在计算申报率、征收率、入库率时可将此类户剔除。 二、农村税务分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农村税务分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库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发票库 房,确无条件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的,应配备防盗保险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 善保管专用发票。分局作为县以上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窗口,向县国税机关领取 适量专用发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同时,分局内部应建立 专用发票领、用、存总账和明细账。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税收征管问题 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凡未达到起征点的, 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将不同月 份的营业额合并,作为一个月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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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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