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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76号
颁布时间:1998-05-27
1998年5月27日 皖国税发[1998]7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 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税营业税后计 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 财税字[1998]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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