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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1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皖国税发[1998]10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 知》(财商字[1998]30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 财商字[1998]3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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