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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47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皖国税函[1998]1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 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 国税函[1998]3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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