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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7号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皖国税发[1998]13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 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 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 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 [1998]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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