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皖国税发[1998]13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 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 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 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 [1998]98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