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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90号
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皖国税发[1999]9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这次换证是国家对经济组织 类型重新划分后的第一次,又是跨世纪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 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要把换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由分管 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省局规定的工作步骤统一、规范地开展换 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市、地、县国税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使广大 纳税人知晓换证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以及不按规定换证的处罚等规定。省局将于 5月底与省地税局在《安徽日报》上联合刊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一)。届时,各级国税机关可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墙报、税务公告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使换证工作家喻户晓。 三、准确上报税务登记证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印制,外框省局拟统一制作。 请各市、地国税局于6月5日前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 本及外框的数量,为省局统一印制作准备。 同时,各地要做好税务登记表的印制工作。因税务登记表的式样有所变动,各市、 地国税局务于正式换证前按新的式样印制足够数量的税务登记表,以备换证时使用。 四、严格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向纳税人收取的费用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 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核定标准收取工本管理 费。此外,依照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 价行费字[1998]220号文件规定,对改革、改组、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三改企 业”),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 费。 五、结合换证大力清查漏征漏管户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换证大力清查 漏征漏管户及重新调整定额工作,彻底摸清国税部门的纳税户数,了解税源状况。对 “双定户”合理调整定额,对漏征漏管户依法补税、罚款,严格管理。各级国税机关 要与当地地税局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掌握共管户底数;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 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 六、按规定步骤开展换证工作 本次换证从1999年6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6月1日至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使换证工作 家喻户晓。市、地国税局抓紧完成新的税务登记表的印制,省局于6月30日前将统一 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到各市、地局;第二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 段,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和定额调整工作认真审核,依法、按时完成 换证工作;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 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检查换证工作的 开展情况,补遗补漏,加以总结。并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 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此外,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注意及 时反馈信息,既要将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又要密切注意广大纳税人和 社会各界的反应,及时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方法,保证换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9]78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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