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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87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皖国税发[1999]8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8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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