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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83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皖国税发[1999]8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 “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和《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 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 顶进”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3日 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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