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33号
颁布时间:2000-10-30
1999年6月8日 皖国税函[1999]13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征、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入账不实,不按规定计算并结转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 税额,未经审批自行免、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简化 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完成全省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 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 含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 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加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退(免)税方式进行重新审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 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并报退税主管部门备 案,按新的退(免)税方式进行申报退(免)税。 二、凡被批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除按皖国税发[1999]11号开具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须经县级以上(含县 级)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退税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审核, 要确定专门职能部门或专门人员,专司审核职责,确保进项税额等数据真实可靠,以 使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退税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及时审核,及时退库, 千方百计加快退税进度。 四、接本《通知》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 从利于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方式的名单,6月底前上报省局。 同时,征、退税部门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简 便易行的退税方式。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产品出口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