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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 交通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经费字[1999]292号颁布时间:1999-09-27

?      1999年9月27日 皖价经费字[1999]292号?? 各市、地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从事联运经 营活动,以及代办相关服务的运输代理行为和货物延伸服务(以下简称联运代理人), 都应纳入当地联运市场管理范畴。联运代理服务,是一种经纪行为,从事联运代理的 执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 理。?   二、联运经营必须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金、仓储能力、换装设备以 及必要的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   三、申请联运经营须经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初审后,向省经贸委 联合运输办公室申报审查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中央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联合 运输办公室申报),审核后,并符合《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方 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   四、联运代理人使用全国统一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和代理服务业发 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领购。?   五、规范联运代理人收费行为。联运代理人从事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容相同业 务的,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皖价费字〔1998〕94号)规定执行。其它联运货物代理业务收费,在新规定 出台前暂按省物价局皖价费字〔1993〕82号文规定执行。?   六、对联运代理人征收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对联运企业从事联运业务 以收到的收入扣除付给后程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按交通 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联运代理人开具联运发票中的运输费,可作为抵扣运输结算单据。?   七、各级经贸委和物价局要会同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联运代理人服务市 场的管理。要抽调专人,对本地联运代理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逐户登记查 核;对非法经营联运代理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对达不到服务条件或经营不规范的, 要限期整顿;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联运代理市场为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 加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清理整顿工作务必于今年 底完成,并书面报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 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计价格〔1999〕5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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