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11号
颁布时间:1999-11-05
?? 1999年11月5日 皖国税发[1999]21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物 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有关资 产科目,同时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资产的价值 单独计算,并入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接受货币捐赠时,若该捐赠货币为外币的,应以接受方收到外币款项时 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并入企业当年收益,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其他原因致使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凡债权人逾 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部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 于企业的一笔额外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 转入企业当年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国税发〔1999〕195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物价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 交通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