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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9]799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财税法字[1999]799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政策问题?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其 随征的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随之减免。?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征 税。?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是指房屋开发企 业所建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经房屋所在地建委或建管局组织的综合验收合格,并 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而至今积压空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其建成时间以《工 程质量等级证书》所署时间为准。?   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 惠。凡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或预收售房款的,均视同业已售出,照章 征税。?   (一)关于普通住宅及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普通住宅区别于高档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 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 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 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 住宅。?   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对个人所购上市的 公有住房,原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按4%的税率计征后减半征 收。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不分单位和个人,不分普通住 宅和高档住宅,在2000年底前一律予以免税优惠。?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是 1999年8月1日以后(含1999年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 月1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1999年8月1日以前,各级地税机关对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住房收 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库,未征亦不再补征。?   五、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 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 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29 日 财税字〔1999〕2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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