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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25号颁布时间:1999-12-02

     1999年12月2日 皖国税发[1999]22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自行开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 机关审核后,可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返还。具体办法为:纳税人在每一纳 税期限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同时,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填开 “收入退还书”,将该产品超税负部分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事业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研究开发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经市、 地国税局审核确定;达到并超过100万元 的, 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后,全额在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 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 审批办法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核批准。 ?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 财税字 〔1999〕27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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