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95号
颁布时间:2000-06-20
2000年6月20日 皖国税发[2000]95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 财税字〔2000〕48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