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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137号颁布时间:2000-04-17

?      2000年4月17日 皖国税函[2000]137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100%投资管理并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 2000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04号)的规定,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我省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仍由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 〔1998〕127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季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 税调整表和其他资料,实行年度签章制度,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级 电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的反馈,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 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0〕2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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