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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皖国税发[1999]6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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