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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22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皖国税发[1997]22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依 照执行。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 都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收入管理,如发现坐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滥发钱物或未按规定程 序报批立项,用收入自行安排基本建设支出等,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列入汇缴改革单位,输 入微机管理,并对此实行税收重点稽查,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必 须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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