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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列支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363号
颁布时间:1997-12-17
1997年12月17日 皖国税函〔1997〕363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199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问题的函》( 皖电劳[1997] 220号)悉。 鉴于华东电力集团是经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 工效”挂钩的单列企业集团,你公司又是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部属电力企业(包括就地 独立核算纳税的中央、地方联营、股份制电力企业,下同)1997年度工资效 益挂钩计税工资列支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部属电力企业1997年度工挂计税工资总额按华东电力集团华东 电人[1997]585号文规定的范围提取列支;全省部属各供、发电企业计 税工资额度分配按你公司皖电劳[1997]1064号文执行;省公司留存未 分解部分可用于全省部属企业之间调剂或发放单项奖金、补贴等。同时,你公司 应从工挂工资总额中拿出一部分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 二、对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单项奖金、补贴等,你公司在向下分配 时 ,要有文件依据,并同时抄送我局及合肥市国税局和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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