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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22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皖国税发〔1997〕22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 一并依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 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入管理,如发现坐支、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滥发钱物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用收入自行安排基本建 设支出等,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 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列入汇缴改革单位,输入微机管理,并对此实行税收重点稽查 , 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计算,全部 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财税字〔1997〕75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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