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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49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皖国税函〔1997〕349号 合肥、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皖能股份 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对该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应纳 的增值税,实行了在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鉴于 皖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且电力销售方式等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1998年起,对皖能公司电力产品增 值税的缴纳办法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在 发电环节按每千度7元预征税款后,由皖能公司按月办理结算。     二、为了便于结算,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的电厂在填报《电力企业增 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划清皖能电力和其他电力的进项税额, 分别填表,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皖能公司 作为办理增值税结算的依据。     三、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厂报送的统计表要 逐项审核 ,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就地补征税额。查补 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在皖能公司结算应纳税额时不予扣减。   四、皖能公司及所属发电机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省税务局税流字[ 1994]第195号、省国税局皖国税流字[1995]334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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