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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1-26
1999年1月26日 甬地税二[1999]1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甬保地税稽[1998] 0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日本株式会社 生方制作所(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计征印花税;乙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商标使用权收入都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入门费和提成费总和"或"商标使 用费"。? 上述合同的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故甲乙双方可 在签订合同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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