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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33号颁布时间:2015-05-2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