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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35号颁布时间:2015-05-2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