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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0号颁布时间:2014-07-02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纳税人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