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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15号颁布时间:2007-01-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凡采取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将应征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分别核算,并将免征增值税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转出,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2006年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采取退库方法处理。
  三、请各市、地局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省局(流转税处),报告电子稿上传至gw1973@hlj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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